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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法律 发布时间:2005-10-17
大政发[2005]4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住房制度改革及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大连市房地产市场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这对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开发、劈山毁林,擅自增加开发建设面积、销售商品房面积“短斤缺两”和发布虚假广告等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群众反应强烈。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开发建设过程中的 违法、违规开发行为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级建设、国土房屋、规划、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储备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违反城市规划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对于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
2、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3、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有关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要求违约赔偿;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取得土地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进行建设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于劈山毁林违法开发建设的企业,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者将依法清出房地产市场。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凡有上述行为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由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对于依法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或者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强化竣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有关部门将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对于不符合规划批复的违章建设部份,不得给予验收。凡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凡是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停业整顿期间内,市政府将不审批其新开项目。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和售后管理,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面积、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用地性质预售商品房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存在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五、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一)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规划、设计调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变更后10日内通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不良行为将记入档案,并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同时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之企业贷款银行,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贷款。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一)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交付不一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各级建设、国土房屋、规划、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储备等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