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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国家法律 发布时间:2003-1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房地产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简称:大连房协中介委
第二条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性质:是市房协下属分支机构,在大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由从事房地产产权交易,经纪中介,评估测绘和县(市)区房地产协会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中国房地产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宗旨:遵循市房协的章程,为会员单位服务,在市房协与会员单位之间,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协会的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热爱协会工作, 务实创新,密切与会员单位的联系,调整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根据会员单位的实际进行分类指导,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大连市房地产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在市房协的统一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法律责任由房协会承担.
第五条 大连市房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设在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7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大连市房地产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国家和我市房地产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调查,整理行业的有关资料;向政府提出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规划,管理规则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贯彻房地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代表会员提出的涉及全体会员共同利益的意见,参与行业发展,改革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展销会、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关于房地产行业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沟通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和增进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参与行业统计、质量监管、审杳、市场准入等职能活动;制定行规行约,监督执行落实;组织各类培训,开展行检行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待业自律水平。
(五)搜集、整理和传播国内外房地产业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参与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多方面交流与合作。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助于推动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业务培训。
(七)接受产中介投诉,打击不正当竞争,树立行业形象,建设诚信中介,并对会员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的会员是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收费许可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获取大连市房产局颁发的《房地产中介资执等级证书》、大连市 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大连市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承认本委员会章程、自愿遵守委员会规定,均可申请加入委员会,经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即可成为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二)对本委员会工作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两名以上理事提名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房协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带有中房协统一标识的牌匾。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除联系会员外,其他会员均有本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本委员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有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委员会的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3、接受委员会监督,并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自愿退会的会员须书面通知委员会秘书处;会员如果不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可重新申请加入本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员证和牌匾为委员会财物,退会或被终止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均应将其缴回本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中介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大连市房地产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中介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重大事项,必须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中介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主任会议,有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参加,有主任召集和主持.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对方能生效.
(一)中介专业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数量分配名额,通过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荐,报市房协批准,任期四年.
(二)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决议;
2、制定本委员会年度或较长时期的工作计划;
3、决定各种会员的授予和除名;
4、决定委员会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人选;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7、组织评选先进单位,推荐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
8、审议并监督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9、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的处理;
10、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责任
(一)主任
主任按照中介专业委员会条例和有关规定,领导中介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常务副主任
协助主任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三)副主任
在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主任会议交给的专项工作.
(四)秘书长
在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委员会活动记录、内外联络、会员管理、起草委员会有关文件、会议通知负责委员会财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和日常办公会议;
(二)检查主任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工作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五)经费开支使用审批;
第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责任,检查督促主任会议决议各项工作落实;
(三)协助主任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中介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能
第十九条 中介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能
(一)负责组织协调、对外联络;
(二)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房地产中介的注册、登记及机构的评级、年鉴等;
(三)负责会员外出考察学习联络、组织工作;
(四)负责会员各项工作督办及落实;
(五)负责会员文件处理、文稿的审核、存档工作;
(六)负责开展中介业务的交流工作;
(七)负责委员会财务及日常工作;
(八)负责组织完成其他临时工作;
(九)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中介人员专业守则,依法检查会员遵守情况;
(十)对违规会员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罚意见;
(十一)按专业委员会决定,对会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收支制度。对于较大数额的开支,须由主任、秘书长两人联名签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房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终止时的财务应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清算结果和审计报告等应书面报告市房协,人、财、物缴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大连房协中介委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