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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实施二手房购房资金监管

信息来源:大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1-05-20

    2010年4月1日以后,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交二手房有关交易手续的中介公司经纪人及房屋买卖双方发现有一个程序上的新变化:工作人员要求中介公司经纪人提供买房人已付的购房资金的有关证明,必须是买房者实际缴付到银行资金监管账户的数字,而不再是像以前,由中介机构随便提交一定数额的资金监管证明就行。此举最大限度地保证了通过中介机构买房者的购房资金安全,受到二手房买主的欢迎。昨天,记者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大厅碰到一位随经纪人前来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的市民李先生,巧合的是,他8年前买过一次二手房,今年为了即将上学的孩子,他又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购买学区房的有关手续,通过前后这两次向中介公司和银行有关账户打购房款的经历,他告诉记者:“还是这次的资金监管措施让我放心……”
  4年前曾出台“加强二手房交易购房资金安全监督管理”的文件

  昨天,记者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了解到,早在2006年2月份,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就下发了《关于加强“二手房”交易购房资金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由于在2006年以前,我市通过中介公司买房的二手房买主,基本都是将全部购房资金先存到二手房中介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发生过个别不良中介公司携款潜逃、给买房人带来巨大损失的恶性事件。

  上述两部门的这个为规避二手房购房资金在居间期的风险、维护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而及时下发的《通知》,首次提出“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服务中‘二手房’购房资金安全监管制度”、“实行‘二手房’购房资金专户专储”、“统一‘二手房’居间服务合同文本”等6条要求和查处措施。此后,我市二手房交易的市场秩序基本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今年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台的《实施细则》让买房人更放心

  今年3月16日,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新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二手房”交易购房资金安全监管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并于4月1日正式实行。

  记者了解到,在2006年到2010年4年间,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在审核一些中介公司提交的资金监管手续时发现,许多手续显示的并不是购房者实际缴纳到购房资金专储账户的数额,而是远远低于买房人已经缴纳的首付款数额,该中心认为这种情况容易造成监管方面的安全漏洞。为此,该中心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领导要求,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的《通知》基础上,出台了这个14条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交易当事人在申请存量房权属转移登记时,除《购房资金监管合同》外,还应提供办理监管账户资金存入业务所在商业银行的《业务回单(执)》”、“房屋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的,应对除定金部分(不高于总价20%)以外的房屋价款进行资金监管;以首付款加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的,应对除定金部分(不高于总价20%)以外的首付款进行资金监管,首付款金额为按揭贷款额与房屋总价款之间的差额”。

  记者了解到,这个《实施细则》还对我市做二手房业务的银行提出要求,对未按照要求办理购房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经指出问题不改正的,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将暂停受理由其出具的业务手续,待问题解决后再行办理。

  4月1日以后平均每笔监管资金达33万余元,至少是以前的几倍

  昨天,记者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一处工作窗口看到,对于中介机构递交到窗口的二手房买卖手续,工作人员先将来自银行部门的资金监管证明挑出来进行前置审核。

  记者注意到,由于大连银行、浦发银行已经与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了资金监管业务的联网,涉及到购房者在这两家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存储情况,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直接就在电脑上查证实际数额,十分方便;而对其他几十家银行,则由中介公司经纪人提交来自银行的实际资金监管数额凭据,对于凭据上显示的数额与二手房买卖双方签约数额不一致的,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则不予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今年4月1日执行《实施细则》后的这一个月,平均每笔资金监管的数额达33.2万元左右,而在《实施细则》出台前,通常只有几万元,记者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采访到的绝大部分购房者都向记者表示,还是现在执行的资金监管要求“细”,为买房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记者了解到,在《实施细则》执行的前几天,也有个别售房人由于再不能像此前那样提前拿到售房款而产生抵触情绪,但随着交易过程的进行,他们逐渐体会到了现行做法确实能使交易安全变得更加有保障,从而都积极主动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