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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维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国家法律 发布时间:2002-04-22

(大房局发[2002]41号 2002年4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保护建筑的维修管理,保持城市特色和传统文化风貌,根据国务院有关历史建筑文化保护与管理条例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保护建筑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保护建筑,是指具有较高建筑艺术价值、人文风貌特色和历史意义,被列为市政府重点保护的房屋。
第三条 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主要负责全市重点保护建筑的调查、确认、日常使用监督和维修管理工作。列入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文物管理部门按文物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重点保护建筑维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维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保护工作计划;
(二)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建立维护保养档案;
(四)审查维修工程方案;
(五)督促、检查、验收维修工程;
(六)审查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七)监督检查重点保护建筑使用情况;
(八)会同市政府执法部门查处损毁保护对象的违规行为。
维修管理办公室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22号302室,电
话:2812844。
第五条 重点保护建筑按其艺术价值、历史意义和现存质量划分为三类,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 一类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修。
(二) 二类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主要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
(三) 三类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
第六条 被列为重点保护建筑,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权利人对建筑物负有维修养护责任。
第七条 凡已列入重点保护建筑,其产权人、使用人必须保持建筑物原有风貌和质量安全,不得从事下列有损建筑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批准拆改重点保护建筑主体结构,改变、增设、拆除与主体结构有损害的设施、设备;
(二) 在重点保护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
(三) 在重点保护建筑内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擅自安装影响保护建筑寿命的动力设备;
(四)有损重点保护建筑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重点保护建筑立面和主体以上空间不得设置固定式广告牌。
第九条 重点保护建筑的外装必须严格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其装饰材料和施工队伍必须经维修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重点保护建筑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建筑使用性质。如发现保护建筑现状使用性质与原建筑设计性质不一致,影响保护建筑安全的,产权主管部门或产权人应当在期限内调整或限制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重点保护建筑进行保护,并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条 凡造成重点保护建筑物损毁的,要追究产权人和使用人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