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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法律 发布时间:2002-05-23
(大政发[2002]38号 2002年5月23日)
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合理配置房地产资源,促进我市住房消费和经济发展,市政府对现行的有关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前准入审批环节。凡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人,其房屋符合房地产交易条件的,均可自愿上市交易。交易双方当事人可持房屋交易合同(协议)和其他规定的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二、取消对房改房上市出售所得收益实行分配的规定。职工出售以成本价购买并获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只要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相关税 、费(包括购房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 金的价款),售房款全部归售房人。
三、调整房地产交易土地出让金征收范围和收益金标准。房改房和个人购买的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受让方均须缴纳转让价款1%的土地出让金。然后,按出让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由出租方按租金总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变。
四、扩大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范围和调整转让金的分配比例。按指令性标准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给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后,直接另购新房的,凭购买新房的手续,可得转让金的95%,5%交房屋所有权单位;未直接或不另购新房的,转让人可得转让金的90%,10%交房屋所有权单位。
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中交房屋所有权单位的转让金,纳入政府直管公房收入管理。
五、明确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政策依据。按国家规定,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给予契税减半的优惠政策。普通住宅的界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1999年8月13日《对〈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若干说明》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大地税[1999]9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