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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产局关于使用维修基金依据定额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法律 发布时间:2002-11-22

(大房局发[2002]138号 2002年11月22日)
为规范维修基金及利息的使用,合理确定修缮工程造价,保障产权人和维修基金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明确编制工程预、结算的依据和定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
凡在我市城市四区范围内使用维修基金及利息进行房屋修缮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均应委托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二、定额标准
1、凡在我市城市四区范围内使用维修基金及利息进行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其预、结算定额标准均按1997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 暖通、电气和电梯分册规定执行。
2、上述定额标准中不含的修缮项目,如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等可参考辽宁省正式颁发的其它相关定额标准。
3、依据大建价发[2001]138号《关于大连市建设工程执行市政园林等专业工程预算定额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1997年
《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暖通、电气和电梯分册的工程,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40,机械费乘以系数1.02,均视为定额直接费。
三、材料差价
材料差价一律按按实找差的办法计算。
相关单项材料市场价格可执行大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定期发布的价格信息(包括网上资料和杂志等)。
四、取费类别及费用标准
1、依据大建价发[2002]137号《关于执行200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及2001年定额、估价表等规定的通知》要求,2002年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200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同时废止。
凡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一律执行200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2002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工程,按实结算的,2002年7月1日前已完部分按原费用标准执行,2002年7月1日以后施工部分按200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执行;合同包死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2、依据大建价发[2001]138号《关于大连市建设工程执行市政园林等专业工程预算定额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1997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暖通、电气和电梯分册的工程,其土建分册拆除工程费用标准执行200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建筑工程包工不包料的标准,修建工程费用标准执行200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建筑工程包工包料的标准;暖通、电气、电梯分册拆除工程费用标准执行200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包工不包料的标准,修建工程费用标准执行200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包工包料的标准。
3、施工单位的取费类别已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按核准类别取费;未经核准取费类别的,均按相应年度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丙级取费类别考虑。
4、依据大建价发[2002]137号《关于执行200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及2001年定额、估价表等规定的通知》要求,凡本市市区建设工程企业,从2002年7月1日起,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费的综合费率均按3.445%计取,并列入工程预、结算。
此通知下发后,各维修基金使用单位均应依此编制工程预、结算,各分局和结算中心均应核准工程预、结算。凡违反本通知有关要求,各分局、结算中心可不予核准工程预、结算,相应维修资金不得在维修基金及利息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