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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法律 发布时间:2008-05-05

(大房局发[2002]98号 2002年8月14日)
为切实体现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现对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以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希望拆迁开发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遵守。
一、严格落实拆迁安置责任制。各拆迁开发单位要严格执行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依法拆迁,依法安置。凡需安置补偿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拆迁项目,保证货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和有足够的安置房源,坚决杜绝出现新的逾期安置和拖欠费用问题。对发生逾期安置和拖欠费用问题的单位,不再审批新的拆迁项目。
二、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法律民事关系。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要遵循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兼顾对使用人安置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签订并遵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坚决杜绝擅自强迁、“三停”等野蛮拆迁的违法行
为。对擅自强迁、“三停”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暂停拆迁,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并且整改不力的,吊销其《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认真清查历史遗留的拆迁安置问题和拖欠补偿、补助费问题。凡存在对被拆迁人逾期安置或拖欠费用问题的单位,要认真自查自纠,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争取在短期内抓出成效,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将遵循“前事不清,后事不办”的原则,不再审批新的拆迁项目。
四、严格把住拆迁安置房屋质量关。 在产权调换安置中,未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房屋,一律不准用于安置。同时,要严格按规定测算房屋面积,严禁在安置房屋面积上出现“短斤缺两”的行为。凡存在问题的单位应立即纠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否则,不再审批新的拆迁项目。
五、必须认真做好拆迁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凡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在实施委托拆迁和自行拆迁项目时,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房屋拆迁岗位证书》上岗。不得组织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从事拆迁。 否则,一经发现,暂停其承担的委托拆迁项目,限期整改。
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体现党和政府形象的最直接最具体的工作,如果做的不好,就会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因此,要求各拆迁开发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加强行业风气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不给好处不办事的问题,实实在在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对拆迁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克扣群众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上岗资格。
七、必须高度重视房屋拆迁信访查办工作。 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房屋拆迁信访查办工作,认真落实房屋拆迁信访查办工作责任制,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要追究哪个单位、哪级领导的责任。对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问题,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结情况上报,不得久拖不决,推诿扯皮,把矛盾上交。要本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拆迁谁负责,就地处理”的原则,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重信重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