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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有关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法律 发布时间:2005-10-17

大政发[2005]4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开发项目
用地有关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现将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中规划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取消凭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标确认书》及附图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由中标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中标确认书》进行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及建筑施工图由中标单位根据正式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编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方案的初审和专家评审。
三、为依法保证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市政府近期将成立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城市规划的审议、审定。
四、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审定。